现代金融实务中,我们经常会遇到融资租赁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情况。这两者从名称上看似乎比较相近,但是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实务中,都有着很大的不同。今天我们就尝试着从几个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。
一、定义
1、融资租赁: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,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。
提示:注意与经营租赁的区别,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,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,而经营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。
2、融资性售后回租: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,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,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。
提示: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,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。
二、税目
1、融资租赁服务属于:销售服务——现代服务——租赁服务——融资租赁服务—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。
2、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:销售服务——金融服务——贷款服务
提示:
1、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融资租赁属于“金融保险业”,营改增将“融资租赁”纳入“租赁服务”范围。
2、将财税〔2013〕106号(以下简称106号文)的注释中“有形动产租赁服务”改为“租赁服务”,增加不动产租赁服务。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,“租赁服务”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。
3、与原注释相比,一是新增不动产融资租赁;二是将“融资性售后回租”从“有形动产租赁服务”纳入“贷款服务”范围。
三、税率
1、融资租赁服务税率:有形动产融资租赁:17%,不动产融资租赁:11%。一般纳税人试点(2013年8月1日)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,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征收率3%。
2、融资性售后回租:税率6%。
四、销售额
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:
(1)经人民银行、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,提供融资租赁服务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(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)、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。
(2)经人民银行、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,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(不含本金),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(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)、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。
(3)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,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,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。
新旧变化:
1、取消了原政策对融资性售后回租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限制;
2、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要求,并对未达标的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时间进行了相应调整;
3、融资性售后回租虽然作为“贷款服务”征收增值税,但仍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,但仅限于有形动产的售后回租业务。
4、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即征即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