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办事项目
申请办理《食品生产许可证》新证
二、 办理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
三、 申请范围:
1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: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首次申请
2、各区县分局受理:除企业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外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
四、申请条件:
详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
五、 办理程序:
(一)已设立企业
1、申请
企业申请时,应提交以下材料(每份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):
(1)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(附件1)(一式二份,封面加盖企业公章);
(2)已设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(一式二份,企业申请时须出示营业执照原件);
(3)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(一式二份,须出示代码证原件;拟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);
(4)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(一式二份,出示原件);
(5)企业治理结构图(一式二份);
(6)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、平面图(一式二份);
(7)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(一式二份);
(8)企业厂区布置及周围环境平面图(一式二份);
(9)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图(一式二份);
(10)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(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)(一式二份);
(11)申证产品采用企业标准的,递交经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(一式二份);
(12)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(一式二份);
(13)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(一式二份,须出示证明材料原件;如:申证产品属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,提供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签发的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批文;矿泉水产品须提供水源评价报告、采矿许可证、取水证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)
(14)法律、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(一式二份,须出示证明材料原件)
2、受理
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,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。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,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。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;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撤回申请。
3、审查
1、受理部门组成核查组,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,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。
2、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,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,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。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,向市食药监局提出复检申请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。对符合复检条件的,应及时组织复检,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。
4、决定
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,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。
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,市食药监督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,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(二)拟设立企业
1、申请
企业申请时,应提交以下材料(每份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):
(1)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(附件1)(一式二份,封面加盖企业公章);
(2)拟设立企业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(一式二份,须出示原件);
(3)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(一式二份,出示原件);
(4)企业治理结构图(一式二份);
(5)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、平面图(一式二份);
(6)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(一式二份);
(7)企业厂区布置及周围环境平面图(一式二份);
(8)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图(一式二份);
(9)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(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)(一式二份);
(10)申证产品采用企业标准的,递交经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(一式二份);
(11)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(一式二份);
(12)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(一式二份,须出示证明材料原件;如:申证产品属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,提供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签发的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批文;矿泉水产品须提供水源评价报告、采矿许可证、取水证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)
(13)法律、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(一式二份,须出示证明材料原件)
2、受理
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,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。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,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。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;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撤回申请。
3、审查
受理部门组成核查组,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,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。
4、决定
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,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。
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,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5、检验
企业获得生产许可后,应当向市局稽查总队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产品检验(附件2),市局稽查总队派员到现场抽取样品,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。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,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。对符合复检条件的,应及时组织复检,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。
对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。
对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。
六、 办理机构/部门
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各区县分局(浦东新区除外)